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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印度中国-PK:1比0还是0比1?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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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1-13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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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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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楼主
    发表于 2010-7-26 00:43: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hunanchina 于 2011-8-30 11:52 编辑

     近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作出历史性判决,裁定刑法第377条违宪,德里同人相拥而泣,宗教团体捶胸顿足,阿三国内一时好不热闹。

    无需赘言,此事于我看来法律意义无非有二:

    首先, 第377条可谓是又老又臭的化石级法条,自殖民时代起它便被移植到印度和新加坡的国内法中,在印度刑法典中更是顽强地存续了长达149年之久,它就像是倒悬在房梁上的一把因过度氧化而腐钝斑斑的斧头,虽不轻易掉下,但一对对在梁下“办事”的“男男”和“女女”们千万小心动作不要过大,否则因逞一时之快而蹲十年的牢房,那就太不值得了。

    德里法院的判决标志着德里同性-刑事化的终结,只要德里的同人们不在公共场合大开色戒,或找个不满18岁的小青年“老牛吃嫩-”的话,关上门在自己家里爱做什么就做什么,谁也管不着。

    -去刑事化是同人权利解放运动的第一步,同性-不合法,同性伴侣们永远只能隐姓埋名躲于地下,单身同人则只能流连于厕所或树林之类的据点,担惊受怕地发泄自己在生理上的渴求。-不合法,社团、游行、抗议、示威、游说、-资助、民事结合乃至同性婚姻都不过是痴人说梦的一厢情愿罢了。

    同性-的去刑事化最早可追溯到200多年前的法国大-,尽管当时启蒙思想家和-的jing神领袖们大多对-的生活方式甚为鄙夷,但他们认为每个公民的私权利应当受到尊重,法律不应当介入个人的私生活,也不应当惩罚个人的生活方式,因此大-期间出台的1791年的刑法典撤销了原有的针对同性-的“鸡jian罪”等罪名。“小个子”拿破仑统治时期制定的法国刑法典虽然采取了更严格的道德标准,但在-一事上延续了1791年的做法。除法国之外,荷兰、德国、卢森堡、葡萄牙和日本等国也陆续在19世纪便完成了同性-的去刑事化进程,但真正世界规模的去刑事化-潮开始于二战后的60年代,截至目前,针对-人群惩罚性的刑事法律仅存在于亚非拉三大洲的一些国家中,尤其是在伊斯兰教国家内愈加变本加厉。

    第二点,德里法院的判决效力仅限于德里一地,377条正如著名印籍摄影师罗伊·西奈在福布斯网站专栏中所说的那样,在经济发达的都市里,印度-群体的生存环境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极为类似,在小的城镇和农村里,-仍然是一种社会和法律的双重禁忌,许多人认为德里法院的判决并不会真正改变什么,因为印度社会对-的误解和偏见依旧根深蒂固。

    除此之外,据媒体报道,印度某占星师撇开看星星的好差事不干,将此案上诉至印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近日将在结合政府和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做出终审裁决,因此,德里法院的判决的前景并不明朗。此时,我实在希望这个南亚民族跟中国人一样崇尚“面子比命重要”,也不枉国际“友邻”们都这么傻呵呵地持续关注了。

    金砖四国中的中国和印度,这两年常常被拿来比较,同是背负着沉重历史债的文明古国,同是处于工业化中期的“世界工厂”,同是亚-新进崛起的人口大国,她们本应惺惺相惜,但这两年在中国互联网上蔚为弥漫着的却是一种争宠似的醋意,笔者在此也不妨将两国有关-人群的法律现状比较一番。



    1997年,中国的刑法修正案将原来的“-罪”细化为Qiangjian罪等6个罪名,同性-被彻底淡化到刑法法律框架之外,这一举动至今已普遍被看做是中国-去刑事化的标志。如果某些人因为这点而在心底里暗暗嘲笑阿三又慢了中国半拍的话,我虽然实在不想破坏他们的好心情,但还是想提出一些冷思考,敬请大家瞧瞧我以下的话在不在理。

    中国刑法典颁布于1979年,但在三年后的1982年,-委员会就启动了刑法的修订工作,经过15年时间的长期酝酿,刑法修正案-案终于定型,“-罪”的不合时宜已是学界共识,但可惜的是,在这漫长的15年内,立法机关从没有将同性-纳入到对“-罪”的讨论中来,如果现在从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内搜索的话,1997年前专门讨论“-罪”和-的学术文章绝属凤毛麟角。于是,在“立法者想都没去想”的情况下,1997年刑法修正案正式颁布,立法上的一个“疏漏”在无意中解放了几千万生活在担惊受怕中的中国-人群。这当然是件在“无心插柳”下促成的好事,但也带来了97年后的一些不HX的杂音,比如当年歌手红豆事件就带来了这样的疑问:中国刑法只字未提同性-,自愿的同性-当然属于个人私事,但同性Qiangjian、同性卖yin、同性猥亵男童女童怎么办?

    虽然令人难以接受,但使中国许多同人津津乐道的97年的-合法化,事实上并非是立法机关的有意为之,而是中国同人人群从他们立法工作的“疏漏”里捡了便宜,从这个角度上看,97刑法修正案对于中国同人人群的意义就大打折扣了。

    相比之下,印度去刑事化进程虽落后中国12年的时间,但第377条法律的“废”和“留”是建立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是建立在举国上下的大讨论之上,它的“废”与“留”写在印度最高法院法官和总理内阁的议事日程表上。换句话讲,如果最高法院认可了德里地方法院的判决,那么,印度德里-合法化是通过“自下而上”实现的,而中国-合法化则如其他绝大多数社会议题一样,走得是“自上而下”的老路子。

    李光耀曾言:-是把双刃剑。某天涯网友曾言:中国什么都有,就是没有-,而印度除了-什么都没有。据说印度某地居民以担心本地文化被破坏之由否决了当地政府修建用水基础设施的提案,这事在中国绝对是闻所未闻。相反地,在中国,政府依旧不厌其烦地包办着一切大大小小事宜,前段时间轰动一时的“绿坝”事件就是明证,据说“绿坝”花费了纳税人4000万人民币,却未在事前举办任何听证会或公开征集意见,这事儿要是告诉一个印度人的话,保准阿三哥哥那“漂亮”的古铜色下巴会因惊愕而簇成一团。

    印度政府像居委会主任,走街串巷,任何一项小的改革或许都举步维艰;而中国政府像家长,虽然改革大刀阔斧,却已习惯于事事发号施令。

    假设我们在心田里划条长长的跑道,中国和印度在赛跑,跑道的起点是同性-合法化,终点是同性婚姻,那么,虽然中国暂时稍稍领先,但印度显然更有后劲。前几日美媒Queerty在报道新加坡律政部长谈德里377事件的时候,报道的第一句话是:China beats India(中国打败了印度),那撰稿的老外纯粹是在以时间轴作为对比的依据,但在我看来,中国PK印度,谁赢谁输还真不好说!

    无论怎样,作为世界焦点的中国和印度,都理应在保护性少数人群方面做出表率,这不仅关乎到联合国宪章和双方宪法中均明确规定的“平等”和“自由”的法律jing神,更关系到一个相当规模人群的整体福祉和个体尊严。

    (本文为《点》杂志列国同仁个人专栏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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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慵懒
    2012-4-15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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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2楼沙发
    发表于 2010-8-7 00:33:46 | 只看该作者
    在中国是集体的不提不谈不论,但也没有特别打击,默契得就像社会潜规则一样。。。慢慢适应,以后应该还会有不经意的进步,多捡几个漏,总有会必须直接面对的时候,当80后,90后有话语权的时候,大概得四十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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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擦汗
    2024-6-23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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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3楼藤椅
    发表于 2010-8-8 18:10:11 | 只看该作者
    0跟0有什么可比性?

    该用户从未签到

    4楼板凳
    发表于 2010-12-15 13:00:09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和印度在赛跑,跑道的起点是同性-合法化,终点是同性婚姻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2-5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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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5楼报纸
    发表于 2010-12-25 19:47:58 | 只看该作者
    慢慢等吧,等社会感官变化估计还要50年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6-4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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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6楼地板
    发表于 2011-1-13 00:44:39 | 只看该作者
    绝对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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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过
    2018-5-5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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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7
    发表于 2011-1-13 07:00:44 | 只看该作者
    中国不是在建法制社会吗。。。希望也有相关法令能够保全同人们的权益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2-5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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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8
    发表于 2011-1-14 02:59:25 | 只看该作者
    中国是不说就没人管的状态,其实更容易让人漠视
  • TA的每日心情

    2017-3-3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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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9
    发表于 2011-4-10 16:27:32 | 只看该作者
    重任要交到00后的肩上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18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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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10
    发表于 2011-4-11 04:11:25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代是等不到了,后辈继续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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